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结合省水利脱贫攻坚、民生工程考核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年度省级投资计划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任务的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年度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统一的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市、省直管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年度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
(二)省政府批准的《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号);
(五)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直管县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下达文件;
(七)当年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开展的稽察、审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管材抽检、水质抽查等,省水利厅有关通报、整改通知等;
(八)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以及市级、省直管县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评价材料;
(九)其他正在执行的农村饮水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评价内容为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计划管理和任务完成、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日常管理等7个方面。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评价目标任务和责任书的签订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设等;
(二)前期工作。评价规划、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等;
(三)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评价建设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四)计划管理和任务完成。评价县级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等;
(五)建设管理。评价执行有关建设规定、建设任务完成进度、用水户参与和项目公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
(六)运行管理。评价专管机构成立、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制度、农饮优惠政策落实以及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情况等;
(七)日常管理。评价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农饮工作宣传报道;日常报表和材料报送情况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实施。评价采取各市、省直管县自评与省级评价相结合方式,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价评审采用赋分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另有3.5分针对市级工作开展情况的奖励分。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8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70(含)—85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12月15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省级投资计划安排的各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评价材料(含自评报告)上报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评价材料格式见附件2。
市级(包括省直管县)自评指标不应少于省级评价指标。自评报告中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数据的,各市、省直管县可根据自行掌握的数据进行自评。省级评价时,以省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12月底前,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材料,视情况要求进行补充和现场调查核实,组织完成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年度评价评审工作。省级评价结果的等次原则上不超过各地自评等次。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评价结果作为我省水利脱贫攻坚和民生工程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对每年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在相关项目上减少或暂缓安排省级以上投资。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评价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在评价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三年内的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年度
评价指标表
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年度
评价材料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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