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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783099464B/202510-00071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谯城区陵西湖泵站改造工程“2025·7·13”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08 11:22 发布日期: 2025-10-08 11:22

谯城区陵西湖泵站改造工程“2025·7·13”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08 11:22 来源: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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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3日,位于谯城区汤陵街道境内的《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泵站提升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泵站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谯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二次)(项目编号BZQC2024GC515)是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申请的国债项目,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和亳州市谯城区商汤水务有限公司共同发包,于2024年4月18日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四室开标后,经评审,确定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为中标(成交)单位。2024年8月,承包单位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对亳州市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泵站维修改造工程专业承包(项目编号:WWGKZBCG-N-2024-463)进行分包,8月29日在亳州市谯城区财金大厦开标后,经评审,确定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成交)单位。

(二)相关单位概况

1.总承包单位: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1亿元,注册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财金大厦,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消防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装修装饰设计、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道路照明专业承包、施工劳务承包。销售:电子产品设备、五金、建材、水暖、废旧物资回收、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288万,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美和路261号,经营范围:消防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男,31岁,本科文化程度,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王*,男,52岁,本科文化程度,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泵站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

3.程*,女,42岁,大专文化程度,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泵站改造工程项目经理。

4.丁**,男,53岁,初中文化程度,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泵站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5.唐颜兵(死者),男,30岁(殁年),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泵站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6.王治民(死者),男,56岁(殁年),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泵站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四)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29日,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亳州市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9月27日,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WWJDJG2024309,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亳州市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现有的十个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陵西湖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其中之一),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泵更换、闸阀安装、泵维护、电气设备更换、PLC控制柜安装、电气系统维护、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等。合同中标价:3708232.5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合同工期:360日历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3日13时38分,王治民给丁**打电话,告知说还剩余点水泥,去陵西湖项目砌个踏步(防滑用的),再加固调试下龙门架。当天中午13时左右唐颜兵和王治民到陵西湖施工现场,当时丁**没在现场。丁**下午四时左右到陵西湖施工现场,当时就唐颜兵和王治民在施工现场,龙门架加固正在收尾,丁**作相关安排后离开。17时17分许,王治民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井池维修口跌入井内(井池为圆柱体,直径3米,深度4米,当时水深3米左右),唐颜兵随即前去施救,在救援过程中也跌入池中。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3日20时31分,丁**接到工友王**(与两名伤亡人员是工友,与唐颜兵是亲友)询问唐颜兵是否加班(家属找不到唐)。丁**随即于20时38分许赶到施工现场寻找,发现两人手机和车辆,怀疑发生事故,立即抽排泵站积水并在四周寻找。丁**于20时40分电话向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王*汇报情况。21时10分许,发现疑似井内有人溺水,丁**于21时11分拨打119救援电话,21时1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期间,谯城区委区政府领导,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消防队员、急救中心人员、蓝天救援队员、汤陵派出所民警先后抵达现场展开救援。21时55分许,两名被困人员从井内被救出,后两人被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善后处置

7月14日,施工方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王治民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7月15日,施工方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唐颜兵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了赔偿款。7月17日,两名死者遗体安葬。在应急、公安、住建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的科学应对处置下,事故善后得到妥善解决,未引发负面舆情。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陵西湖泵站提升改造过程中,两个维修口井盖处于开启状态,施工人员王治民安全意识薄弱,未注意到这一安全风险问题,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跌入井池中,施工人员唐颜兵,在没有落实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监护人员脱岗,未对作业现场进行作业条件确认和风险研判,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泵站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分析讨论后认为,该起事故是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缺少安全意识和风险研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治民(事故死亡者)。其安全意识淡薄,在陵西湖泵站提升改造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意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责任不予追究。

2.唐颜兵(事故死亡者)。在未落实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王治民,最终导致事故扩大。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责任不予追究。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经理很少到施工项目现场,形同虚设。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其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作为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清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召开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王*,作为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陵西湖泵站维修改造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程*,作为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泵站维修改造工程专业承包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落实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丁**,作为安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EPC)泵站维修改造工程专业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孙**,作为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管网科副主任,具体负责城区道路管网及泵站巡查业务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规定,未能及时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对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建议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诫勉处理。

(五)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

1.任*,原亳州市谯城区**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全面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其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李*,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其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约谈提醒,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李**,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不到位,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朱**,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局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约谈提醒,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5.韩*,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泵站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李**,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主任,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泵站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李**,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城市管理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规定,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能做到全覆盖,未能及时发现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风险问题,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约谈提醒,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规定,监督行业领域内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基础管理到位,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事故能力,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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