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2783099464B/202510-00070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谯城区“2025·8·10”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08 11:20 | 发布日期: | 2025-10-08 11:20 |
2025年8月10日,位于谯城区恒大城运动中心的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游泳馆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谯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公安、总工会、文旅体、薛阁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系亳州市谯城区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该经营单位位于谯城区恒大城运动中心,2024年11月份成立。
该经营单位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体育竞赛组织;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棋牌服务;日用品销售;健身休闲活动(不含高尔夫球运动);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赛事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婴幼儿洗浴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夏**,男,汉族,现年38岁,本科文化程度,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小区三期7栋1单元101室,系谯城区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林**,男,汉族,现年22岁,大专文化程度,家住亳州市谯城区洪济桥16号,系亳州市谯城区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救生组组长兼职教练员。
3.王*,男,汉族,现年41岁,本科文化程度,家住谯城区古城镇古西居委会古城自然村,系死者王畅的父亲。
4.王畅(死者),男,汉族,殁年10岁,家住谯城区古城镇古西居委会古城自然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8月10日15时48分,王*带着其儿子王畅进入恒大城运动中心一楼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游泳馆购票大厅,在手机网络平台上(抖音)购票,买了一张泳票,15时50分到该游泳馆前台进行核销,之后王畅进入泳区,其父亲王*经家长通道进入游泳馆。该儿童进入泳区后在浅水区玩,与其他儿童嬉戏打闹,17时10分左右,王畅进入深水区游玩。17时39分,王畅在深水区发生溺水事故,17时46分王畅被一名泳客发现,并被救上岸来。游泳馆教练员林**当时在泳池北侧,听到有人喊,便赶过去与救生员鲁**一起对王畅做心肺复苏,并指导王*对王畅做人工呼吸。现场1名游客家长拨打了120电话。17时57分,救护车赶到,将王畅送到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当晚19时左右王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薛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与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经营者,对王畅父母及亲属进行安抚,协调解决善后相关事宜,8月12日经协商达成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王畅系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淡薄,对风险认识不清,进入深水区缺少人员监护和设施防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亳州市谯城区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游泳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现场监护岗形同虚设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后认为:该事故是因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淡薄,家长监护义务履行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者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制度未落实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亳州市谯城区启越体育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经营期间没有按照规定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游泳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及泳客严格执行游泳馆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孙**,作为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体育发展中心主任,行业监管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游泳馆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对该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诫勉处理。
2.王**,作为薛阁街道分管文化、旅游、体育的党工委委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游泳馆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对该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诫勉处理。
(三)建议给予通报批评人员
1.支**,作为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党组书记,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局相关负责人未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溺水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王**,作为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局相关负责人未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溺水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仵**,作为薛阁街道党工委书记,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街道相关负责人未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问题失察,对溺水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4.韩*,作为薛阁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街道相关负责人未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问题失察,对溺水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红线”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规定,监督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负责人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基础管理到位,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事故能力,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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