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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表水质量
“十四五”期间,全市共设置地表水国控评价、考核断面13个,实测13个断面,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反馈的月度融合数据,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2025年4月,水质类别为Ⅱ类1个,占7.6%;水质类别为Ⅲ类6个,占46.2%;Ⅳ类6个,占46.2%。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质量
2025年4月,亳州市共监测2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即涡北水厂(地下水)、亳州市调蓄水库(地表水)。地下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39项;地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63项。受地质原因影响,亳州市涡北水厂氟化物和钠分别超Ⅲ类标准0.17倍和0.46倍,其余项目均达Ⅲ类标准;亳州市调蓄水库全部项目达Ⅲ类标准。
三、环境空气质量
2025年4月份,亳州市共监测3个国控空气站点,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PM10浓度均值为70.9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均值为29.4微克/立方米,优1天,良24天,轻度污染4天,严重污染1天,优良率为83.3%。
附录
一、地表水评价项目及标准
采用单因子类别法判定水质类别,指标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数以外的21项指标。水质超标率和超标倍数的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表1 断面(测点)水质定性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Ⅰ~Ⅱ类水质
优
Ⅲ类水质
良好
Ⅳ类水质
轻度污染
Ⅴ类水质
中度污染
劣Ⅴ类水质
重度污染
表2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水质比例<20%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水质比例<40%
Ⅰ~Ⅲ类水质比例<60%,且劣Ⅴ类水质比例≥40%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评价标准
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质标准为达标限值。
若某水源当月监测指标评价结果均达标,则该水源该月水质达标。若某水源当月监测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则该水源该月水质不达标。
三、环境空气评价项目及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3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SO2
年平均
20
60
μg/m3
24 小时平均
50
150
1 小时平均
500
NO2
40
80
200
CO
4
mg/m3
10
O3
8 小时平均
100
160
PM10
70
PM2.5
15
35
75
(2)城市O3日最大8小时浓度的统计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有关要求进行统计,即采用点位平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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