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7830789540/202505-00045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法定依据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09:05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法定依据
一、办理材料
1、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项目立项批文或同级及以上政府批复文件
4、绿化权属单位意见
5、授权委托书
6、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二、受理条件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三、设定依据
《亳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绿化用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化用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因城市建设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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