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150B/202504-00081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5〕25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16 15:47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15:4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公告》(谯政〔2025〕13号)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华佗镇五里社区李老庄组集体土地0.0945公顷;十八里镇洪庄村李恩庄组集体土地0.2237公顷、均王营庄组集体土地0.3981公顷,蒋李村徐屯庄组集体土地0.0489公顷、大杨庄组集体土地0.0652公顷,小杨庄组集体土地0.0155公顷,十八里社区集东庄组集体土地0.1757公顷;魏岗镇魏岗村单庄组集体土地0.2794公顷,赵庄社区后何组集体土地0.0832公顷;古井镇杨楼村单洼庄组集体土地0.4519公顷;汤陵街道刘营社区集体土地0.1746公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2025年第5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农转用)。
二、拟转用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转用谯城区范围内10个地块,分别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1地块,北邻水泥路,南邻水泥路,西邻水泥路,东邻房屋;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3-1地块,北邻空地,南邻G311国道,西邻空地,东邻涡河大桥;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3-2地块,北邻空地,南邻G311国道,西邻空地,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3-3地块,北邻空地,南邻G311国道,西邻空地,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3-4地块,北邻空地,南邻G311国道,西邻空地,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3-5地块,北邻空地,南邻G311国道,西邻空地,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TSMQ地块,北邻房屋,南邻水泥路,西邻亳州市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东邻魏武大道;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6地块,北邻沟渠,南邻空地,西邻钢构棚,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BZGLH地块,北邻水泥路,南邻空地,西邻钢构棚,东邻坑塘;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SCJY地块,北邻房屋,南邻空地,西邻钢构棚,东邻空地。详见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转用土地用于乡村建设发展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面积2.0107公顷,其中:农用地2.0107公顷,含耕地0.9132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编号 |
所有权属单位 |
地 类 情 况 |
||||
农用地 (公顷) |
其中耕地 (公顷)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
2025-1 |
华佗镇五里社区 李老庄组 |
0.0945 |
0.0122 |
0 |
0 |
0 |
2025-3-1 |
十八里镇洪庄村 李恩庄组 |
0.2237 |
0.0005 |
0 |
0 |
0 |
十八里镇洪庄村 均王营庄组 |
0.0210 |
0 |
0 |
0 |
0 |
|
2025-3-2 |
十八里镇洪庄村 均王营庄组 |
0.3343 |
0 |
0 |
0 |
0 |
2025-3-3 |
十八里镇蒋李村 徐屯庄组 |
0.0489 |
0 |
0 |
0 |
0 |
十八里镇洪庄村 均王营庄组 |
0.0428 |
0 |
0 |
0 |
0 |
|
2025-3-4 |
十八里镇蒋李村 小杨庄组 |
0.0149 |
0 |
0 |
0 |
0 |
十八里镇蒋李村 大杨庄组 |
0.0652 |
0 |
0 |
0 |
0 |
|
2025-3-5 |
十八里镇蒋李村 小杨庄组 |
0.0006 |
0 |
0 |
0 |
0 |
十八里镇十八里社区 集东庄组 |
0.1757 |
0 |
0 |
0 |
0 |
|
2025-6 |
魏岗镇魏岗村 单庄组 |
0.2794 |
0.2794 |
0 |
0 |
0 |
BZGLH |
魏岗镇赵庄社区 后何组 |
0.0832 |
0 |
0 |
0 |
0 |
SCJY |
古井镇杨楼村 单洼庄组 |
0.4519 |
0.4519 |
0 |
0 |
0 |
TSMQ |
谯城区汤陵街道 刘营社区 |
0.1746 |
0.1692 |
0 |
0 |
0 |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转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转用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转用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农转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在拟转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zqc.gov.cn/Zrghj/)发布,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转用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崔正茂,电话:18205670212),十八里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韩东,电话:18705670102),魏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支彦风,电话:17356775899),古井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许晗,电话:18119968895),汤陵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刘光,电话:18963728668)办理补偿登记。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次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联系人:王坤,电话:0558-5520038)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转用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于本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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