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249U/202503-0002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检查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标准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13 15:59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15:59 |
安徽省食品监督检查表 |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
企业名称: | ||||||
法人/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许可/登记证号: | 企业类别: | |||||
注册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类别: | 检查机关: | 检查人员: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致且在有效期内不得分,不一致得0.3分,不在有效期内得0.5分。) | 0.5 | ||
1.2 | 生产的食品在许可范围内。 | 1.生产现场实际生产的食品品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2.成品库中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产品不在许可范围内得0.5分。) | 0.5 | |||
1.3 | 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相符。 | 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相符不得分,不相符得0.5分。) | 0.5 | |||
1.4 |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相符不得分,不相符得1.0分。) | 1.0 | |||
进货查验情况(暂时名称,要向省局要检查项目名称)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1.厂区路面硬化、保持平整,正常天气下无扬尘和积水等现象;2.厂区内保持清洁卫生,无裸存的垃圾堆,无妨碍食品卫生的其他物品;3.生产车间地面无积水、无积尘、无破损,墙面、屋顶无污垢、无霉变;4.生产车间内无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1.0 |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1.厂区附近无对食品生产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污染源,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与食品 |
0.5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 | 0.5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1.卫生间位置设置合理,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未直接连通;2.卫生间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与生产、包装、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不清洁,无洗手设施,得0.5分;卫生间不够清洁,与生产等区域隔离不够,得0.3分。) | 0.5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工作服、帽、鞋等经过清洗消毒、干净整洁,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使用,员工工作服、帽、鞋不清洁,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个别员工工作服、帽、鞋不够清洁得0.3分。) | 0.5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1.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2.室内排水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3.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安装有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4.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5.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运行,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运行不正常得0.3分。) | 0.5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由专人管理,未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混放;有相应的使用记录;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未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未分隔放置、无使用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1.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正常运转;2.生产设备、设施有维修保养制度,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得0.5分,无维修保养制度、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运行正常,有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记录。(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不能正常运行得0.5分,无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1.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安装到位、明显标示、及时清理;2.定期检查上述设施的使用情况,并有检查记录;3.现场无昆虫、鼠害侵入迹象。(无装置、无检查记录、现场有昆虫鼠害侵入,得0.5分;装置不能满足使用、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隔。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1.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隔。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作业区无有效分割得0.5分,空气净化不符合要求的得0.5分,相关监测和记录不全的得0.2分。) | 0.5 | |||
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1.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2.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批次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企业的自检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等;3.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4.对肉类索取检疫证明,猪肉还应索取品质合格证明(如检验合格证);采购的猪肉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场);5.企业采购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并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与货物标签一致。(抽查品种无许可证、无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得0.5分;证明文件不全,得0.1分。) | 0.5 |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1.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2.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能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无记录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记录保存期限不够得0.5分。) | 1.0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1.原辅料有进库、贮存、出库和领用记录。2.仓库出货顺序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可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无记录或未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 | 1.0 | |||
3.4 |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1.0 | |||
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1.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2.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发现一处不一致得0.1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1.建立有生产投料记录;2.记录完整,包括有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无记录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 | 1.0 |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1.生产车间未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3.投料记录中未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得1.0分,存放不规范得0.5分。) | 1.0 | |||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1.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2.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填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配料登记表》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得0.5分,未登记得0.3分。) | 0.5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使用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的新原料,应在卫生部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或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符合不得分,不符合得0.5分。) | 0.5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生产车间现场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产品配料表中未发现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符合不得分,不符合得0.5分。) | 0.5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1.生产现场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2.企业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1.0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1.有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2.有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记录完整,与实际相符(无制度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制度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1.工人不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2.原辅料、成品等不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3.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4.低清洁区的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进入高清洁区;5.产品经内包装后方可出生产车间。(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1.0 | |||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1.原料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2.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区域存放,明确标示。(发现一处交叉污染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1.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并有记录;2.温、湿度控制设备运行正常;3.现场温、湿度达到要求。(无设备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现场温湿度达不到要求得0.5分,记录不全得0.2分。) | 0.5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1.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鞋,头发未露出帽外,并按要求洗手、消毒;2.进入作业区域未佩戴饰物、手表,未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未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3.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1.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食品接触的用水是独立管路输送。(无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得0.3分,食品接触的用水不是独立管路输送得0.2分。) | 0.5 | |||
4.14 |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1.0 | |||
4.15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抽查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1.0 | |||
4.16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 | 0.5 | |||
4.17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或原料前处理工序的是否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并能够有效运行。(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1.0分) | 0.5 | |||
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1.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得0.5分。) | 0.5 |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无委托合同得0.5分,合同内容不全得0.3分。) | 0.5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无监督记录得0.5分,监督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标签上无委托方相关信息的得0.5分,信息不全得0.3分。) | 0.5 | |||
5.5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查看相关批件证书。(相关批件证书不全缺失得0.5分) | 0.5 |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1.检验室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2.出厂检验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3.检验试剂均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与使用记录相匹配。(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2.委托检验协议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符合规定;3.有满足批批检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1.检验室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无标准文本得0.5分;标准不全得0.3分;检验批次或项目不够得0.3分。) | 0.5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1.出厂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3.记录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对检验原始数据与对应的检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内容按规定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无原始检验数据和报告记录得1.0分,数据报告不全或保存期限不够得0.5分。) | 1.0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按规定对检验的产品进行留样,留有记录。(无留样、无记录得0.5分,留样或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6.6 |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查看并抽查产品检验报告(无抽检报告得1.0分,无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得1.0分抽检报告不全得0.5分) | 1.0 |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1.原辅料存放离墙、离地,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2.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示,未发现原辅料互相污染的现象;3.原辅料仓库干净整洁,地面墙面平滑无裂缝、无积尘、无积水、无霉变,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4.原辅料仓库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未发现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分类专门贮存;5.原料库(区)内未发现过期原料、回收食品、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等非法原料,未发现原料与成品、半成品混放的现象。(原料库(区)内存放过期原料、回收食品、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等非法原料得0.5分,其他项有一项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1.食品添加剂专库(区)存放,有明显标示;亚硝酸盐专柜保管;2.食品添加剂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未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得0.5分,分区、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0.5 |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不合格品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并及时处理。(未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得0.5分,单独存放、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0.5 |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1.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并如实记录;2.仓储、运输有冷链要求的建立有相关制度并如实记录。(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制度记录不全的得0.2分。) | 0.5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1.有特定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2.冷库温度符合原料、产品贮存要求,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及温度自动控制器。(无温湿度控制设施或温湿度不符合要求得0.5分,无设施检查记录得0.2分。) | 0.5 |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无销售记录得1.0分,记录项目不全得0.5分。) | 1.0 |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1.建立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2.不合格品单独存放;3.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4.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无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得0.5分,召回和处理情况无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的得0.3分。) | 0.5 | |||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1.对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按规定实施召回,并有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信息)等;2.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能够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相符。(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不符合得1.0分。) | 1.0 | |||
8.5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 1.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2.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单独存放,明确标示;3.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记录,未发现将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将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得0.5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0.5 | |||
8.6 | 建立和保存废弃物的处置记录。 | 1.建立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2.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病死动物进行登记,合理放置,明确标示;3.对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发现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得0.5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0.5 | |||
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1.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标签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标签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根据标准规定应当标注产地的,标识符合规定。5.标签标注有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符合标准规定。6.标签上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7.标签标注贮存条件,其内容符合标准规定。8.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9.标注的营养标签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10.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标签符合其产品执行标准规定。1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1.0 |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与生产实际一致。(不一致得0.5分。) | 0.5 |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得0.5分。) | 0.5 | |||
9.4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不符合得0.5分。) | 0.5 | |||
9.5 |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不一致得1.0分。) | 1.0 |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1.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留有自查记录。 2.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看相关管理记录,特别是《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治理报告》;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无制度得0.3分,无《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者不全得0.3分,未处置得0.2分。本项加到满分为止。) |
0.5 |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无整改等措施得0.3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得0.2分。) | 0.5 | |||
10.3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查看企业每年2次自查报告,自查问题整改率是否达到100%(达到每年2次自查,问题全部整改不得分;未达到每年2次自查,得0.5分;问题整改率未达到100%,得0.5分;未达到每年2次自查,问题整改率为达到100%,得1.0分。) | 1.0 | |||
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1.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保健食品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是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4.婴配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研发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等应符合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无制度得0.5分,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0.3分。本项加到满分为止。) |
0.5 |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有培训和考核计划,保留有相关记录。(无培训或考核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得0.5分。) | 0.5 | |||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1.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2.对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记录,如《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纪要》。(无履职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未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相关人员无健康证得1.0分,无制度得0.5分。) | 1.0 | |||
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符。(不符合得0.5分。) | 0.5 |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真实、有效,信息保持一致。(不一致得0.5分。) | 0.5 |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排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有记录。(无排查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无预案或无演练或无防范措施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能够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并有效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无处置或无记录得1.0分,处置不到位或记录不全得0.5分。) | 1.0 | |||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记录。(发现一项未整改得0.1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检查结果: | ||||||
处理方式: | ||||||
检查项额外说明: | ||||||
处理意见: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名: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 |||||
日期: | 日期: |
安徽省食品监督检查表 | ||||||
(食品生产企业) | ||||||
企业名称: | ||||||
法人/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许可/登记证号: | 企业类别: | |||||
注册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类别: | 检查机关: | 检查人员: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致且在有效期内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不在有效期内得0.5分。) | 1.0 | ||
1.2 | ★生产的食品在许可范围内。 | 1.生产现场实际生产的食品品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2.成品库中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产品不在许可范围内得1.0分。) | 1.0 | |||
1.3 | 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相符。 | 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相符不得分,不相符得0.5分。) | 0.5 |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1.厂区路面硬化、保持平整,正常天气下无扬尘和积水等现象;2.厂区内保持清洁卫生,无裸存的垃圾堆,无妨碍食品卫生的其他物品;3.生产车间地面无积水、无积尘、无破损,墙面、屋顶无污垢、无霉变;4.生产车间内无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1.厂区附近无对食品生产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污染源,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与食品 |
1.0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 | 0.5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1.卫生间位置设置合理,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未直接连通;2.卫生间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与生产、包装、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不清洁,无洗手设施,得0.5分;卫生间不够清洁,与生产等区域隔离不够,得0.3分。) | 0.5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工作服、帽、鞋等经过清洗消毒、干净整洁,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使用,员工工作服、帽、鞋不清洁,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个别员工工作服、帽、鞋不够清洁得0.3分。) | 0.5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1.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2.室内排水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3.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安装有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4.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5.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运行,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运行不正常得0.3分。) | 0.5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由专人管理,未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混放;有相应的使用记录;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未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未分隔放置、无使用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1.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正常运转;2.生产设备、设施有维修保养制度,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得0.5分,无维修保养制度、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运行正常,有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记录。(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不能正常运行得0.5分,无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1.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安装到位、明显标示、及时清理;2.定期检查上述设施的使用情况,并有检查记录;3.现场无昆虫、鼠害侵入迹象。(无装置、无检查记录、现场有昆虫鼠害侵入,得0.5分;装置不能满足使用、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隔。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隔。2. 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作业区无有效分割得0.5分,空气净化不符合要求的得0.5分,相关监测和记录不全的得0.2分。) | 0.5 | |||
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1.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2.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批次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企业的自检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等;3.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4.对肉类索取检疫证明,猪肉还应索取品质合格证明(如检验合格证);采购的猪肉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场);5.企业采购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并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与货物标签一致;6.不得采购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抽查品种无许可证、无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得1.0分;证明文件不全,得0.5分。) | 1.0 |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1.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2.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能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无记录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记录保存期限不够得0.5分。) | 1.0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1.原辅料有进库、贮存、出库和领用记录。2.仓库出货顺序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可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1.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2.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发现一处不一致得0.5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1.0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1.建立有生产投料记录;2.记录完整,包括有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无记录得1.0分,记录不完整得0.5分。) | 1.0 |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1.生产车间、原料库(区)未发现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2.未在食品生产、 |
1.0 | |||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1.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得1.0分,未登记得0.5分。) |
1.0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使用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的新原料,应在卫生部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或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符合不得分,不符合得1.0分。) | 1.0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生产车间现场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产品配料表中未发现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符合不得分,不符合得1.0分。) | 1.0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1.生产现场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2.企业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一致不得分,不一致得0.5分) | 0.5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1.有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2.有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记录完整,与实际相符(无制度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制度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0.5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1.工人不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2.原辅料、成品等不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3.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4.低清洁区的工人经过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进入高清洁区;5.产品经内包装后方可出生产车间。(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1.原料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2.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区域存放,明确标示。(发现一处交叉污染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1.有必备的温、湿度监测设备,并有记录;2.温、湿度监测设备运行正常;3.现场温、湿度达到要求。(无监测设备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现场温湿度达不到要求得0.5分,记录不全得0.2分。) | 0.5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1.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鞋,头发未露出帽外,并按要求洗手、消毒;2.进入作业区域未佩戴饰物、手表,未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未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3.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1.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2. 食品接触的用水是独立管路输送。(无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得0.3分,食品接触的用水不是独立管路输送得0.2分。) | 0.5 | |||
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1.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得1.0分。) | 1.0 |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无委托合同得0.5分,合同内容不全得0.3分。) | 0.5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无监督记录得0.5分,监督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标签上无委托方相关信息的得0.5分,信息不全得0.3分。) | 0.5 |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1.检验室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2.出厂检验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3.检验试剂均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与使用记录相匹配。(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2.委托检验协议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符合规定;3.有满足批批检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1.检验室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无标准文本得1.0分,未批批检验得1.0分,标准不全得0.5分,检验批次或项目不够得0.5分。) | 1.0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1.出厂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3.记录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对检验原始数据与对应的检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内容按规定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无原始检验数据和报告记录得1.0分,数据报告不全得0.5分。) | 1.0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按规定对检验的产品进行留样,留有记录。(无留样、无记录得0.5分,留样或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1.原辅料存放离墙、离地,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2.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示,未发现原辅料互相污染的现象;3.原辅料仓库干净整洁,地面墙面平滑无裂缝、无积尘、无积水、无霉变,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4.原辅料仓库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未发现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分类专门贮存;(有一项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1.食品添加剂专库(区)存放,有明显标示;亚硝酸盐专柜保管;2.食品添加剂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未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得0.5分,分区、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0.5 |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不合格品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并及时处理。(未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得0.5分,单独存放、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0.5 |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1.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并如实记录;2.仓储、运输有冷链要求的建立有相关制度并如实记录。(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制度记录不全的得0.2分。) | 0.5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1.有特定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2.冷库温度符合原料、产品贮存要求,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及温度自动控制器。(无温湿度控制设施或温湿度不符合要求得0.5分,无设施检查记录得0.2分。) | 0.5 |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无销售记录得1.0分,记录项目不全得0.5分。) | 1.0 |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1.建立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2.不合格品单独存放;3.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4.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无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得0.5分,召回和处理情况无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的得0.5分。) | 1.0 | |||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1.对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按规定实施召回,并有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信息)等;2.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能够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相符。(发现一处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0.5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不符合得1.0分。) | 1.0 | |||
8.5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 1.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2.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单独存放,明确标示;3.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记录,未发现将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产。(未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得0.5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1.0 | |||
8.6 | 建立和保存废弃物的处置记录。 | 1.建立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2.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病死动物进行登记,合理放置,明确标示;3.对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发现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得0.5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0.5 | |||
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1.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标签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标签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根据标准规定应当标注产地的,标识符合规定。5.标签标注有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符合标准规定。6.标签上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7.标签标注贮存条件,其内容符合标准规定。8.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9.标注的营养标签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10.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标签符合其产品执行标准规定。1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不符合得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1.5 |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与生产实际一致。(不一致得1.0分。) | 1.0 |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得1.0分。) | 1.0 | |||
9.5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不符合得1.0分。) | 1.0 |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1.企业建立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留有自查记录。2.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处置。(无制度得0.3分,无《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者不全得0.3分,未处置得0.3分。本项加到满分为止。) |
0.5 |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无整改等措施得0.5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得0.5分。) | 1.0 | |||
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有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任命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检验人员,相关人员有在岗履职记录。(无履职记录得1.0分,记录不全得0.5分。) | 1.0 |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有培训和考核计划,保留有相关记录。(无培训或考核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1.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得1.0分。) | 1.0 | |||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无履职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3.未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相关人员无健康证得1.0分,无制度得0.5分。) | 1.0 | |||
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无制度或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符。(不符合得0.5分。) | 0.5 |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真实、有效,信息保持一致。(不一致得0.5分。) | 0.5 |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排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有记录。(无排查记录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无预案或无演练或无防范措施得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0.5 | |||
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能够根据事故预案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有相关记录。(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0分。) | 1.0 | |||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记录。(发现一项未整改得0.5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1.5 | ||
检查结果: | ||||||
处理方式: | ||||||
检查项额外说明: | ||||||
处理意见: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名: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 |||||
日期: | 日期: |
安徽省食品监督检查表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
企业名称: | ||||||
法人/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许可/登记证号: | 企业类别: | |||||
注册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类别: | 检查机关: | 检查人员: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资质 | 1.1 | 证照情况(1.0分) | 有真实有效的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 1 | ||
1.2 | 生产条件变化情况(1.0分) | 无生产场所搬迁未重新登记、超允许品种目录范围生产、违规接受其他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等行为。 | 1 | |||
生产 |
2.1 | 外部环境卫生情况(1.0分) | 外部环境整洁、卫生,无外来污染。 | 1 | ||
2.2 | 区域分离情况(1.0分) | 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分离。 | 1 | |||
2.3 | ★生产区域卫生情况(3.0分) | 生产加工区域清洁、卫生,光线、通风良好,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产无关杂物,无鼠类、昆虫等侵入,无饲养畜禽等。 | 3 | |||
2.4 | 工艺布局情况(2.0分) | 生产工艺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无交叉污染。 | 2 | |||
2.5 | 地面卫生情况(1.0分) | 地面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铺设,平整、无裂缝、清洁卫生。 | 1 | |||
2.6 | 墙面卫生情况(1.0分) | 墙面采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或者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的涂料粉刷,墙面光滑、无污垢,潮湿场所墙面有效防潮。 | 1 | |||
2.7 | 屋顶卫生情况(1.0分) | 屋顶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建造,表面清洁,无脱落、不漏雨。 | 1 | |||
2.8 | 门窗卫生情况(1.0分) | 门窗闭合严密、开闭正常,清洁卫生。 | 1 | |||
生产加工设备设施 | 3.1 | 设施配备情况(1.0分) | 配置满足要求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温控、清洗等设施,使用正常。 | 1 | ||
3.2 | 设备设施材质及区分情况(1.0分) | 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质符合安全标准;接触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明显区分,无混用、误用。 | 1 | |||
3.3 | 防鼠防虫等其他设施配备情况(2.0分) | 设置必要的防鼠防虫、废弃物存放设施。 | 2 | |||
原辅材料 | 4.1 | 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2.0分) |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真实完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有相应资质。 | 2 | ||
4.2 | ★原料肉进货查验情况(3.0分) | 原料肉有检验检疫证明,猪肉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 | 3 | |||
4.3 | 配料登记情况(1.0分) | 所有配料如实登记备查。 | 1 | |||
4.4 | 原辅料存放情况(2.0分) | 贮存环境整洁卫生,原辅料离地离墙存放,食品添加剂单独存放,有必备的冷冻、冷藏等设施。 | 2 | |||
4.5 | ★原辅料卫生情况(3.0分) | 原辅材料质量符合要求,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和回收食品单独存放,明确标示。 | 3 | |||
4.6 | 生产用水情况(2.0分) | 生产用水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2 | |||
生产加工过程控制 | 5.1 | 关键工序控制情况(1.0分) | 按照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对关键加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 1 | ||
5.2 |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情况(2.0分) | 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等表面清洁无污染,无发霉、生锈现象。 | 2 | |||
5.3 | ★原辅料使用情况(3.0分)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记录真实完整;无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行为,无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行为。 | 3 | |||
5.4 | 食品添加剂及消毒清洁剂贮存、保管等情况(1.0分) | 有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的贮存、保管、领用。 | 1 | |||
人员要求 | 6.1 | ★人员健康情况(3.0分) | 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 3 | ||
6.2 | 关键岗位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情况(1.0分) |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 1 | |||
6.3 | 人员卫生防护情况(2.0分) | 操作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喷洒香水,不在 |
2 | |||
产品标识 | 7.1 | 产品标识及信息情况(1.0分) | 有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要求,无包装的食品采取适当方式提供基本信息。 | 1 | ||
7.2 | ★虚假标识情况(3.0分) | 无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配料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 | 3 | |||
产品储运和销售 | 8.1 | 贮存、运输场所及工具情况(1.0分) | 贮存、运输食品场所、工具整洁卫生,不受污染;贮存、运输的温、湿度符合要求。 | 1 | ||
8.2 | 回收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1.0分) | 回收食品、变质食品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处理,留有登记、处理记录。 | 1 | |||
8.3 | 产品销售记录情况(1.0分) | 有销售台账或留存票据,产品的销售去向明确。 | 1 | |||
检查结果: | ||||||
处理方式: | ||||||
检查项额外说明: | ||||||
处理意见: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名: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 |||||
日期: | 日期: |
安徽省食品监督检查表 | ||||||
(餐饮服务单位) | ||||||
企业名称: | ||||||
法人/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许可/登记证号: | 企业类别: | |||||
注册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类别: | 检查机关: | 检查人员: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证明合法有效。 | 看证件(如发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无效的,依法依规处理。) | 2.0 | ||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证明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 看证件 | 1.0 | |||
1.3 |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 看现场 | 1.0 | |||
信息公示 | 2.1 |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看现场 | 1.0 | ||
2.2 |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看现场 | 1.0 | |||
2.3 |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看证件 | 1.0 | |||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 看网页 | 1.0 |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1 |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看资料 | 1.0 | ||
3.2 |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 看资料 | 1.0 | |||
3.3 |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 看资料 | 2.0 | |||
3.4 |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 抽查人员 | 1.0 | |||
3.5 |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 看现场 | 1.0 | |||
3.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 看现场 | 1.0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1 | 随机抽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 看资料 | 2.0 | ||
4.2 |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 看现场 | 2.0 | |||
4.3 |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2.0 | |||
4.4 | ★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 | 看现场 | 2.0 | |||
4.5 |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 看资料 | 1.0 | |||
4.6 | ★全面落实餐饮环节进口食品监管、餐饮环节“长江禁捕”和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 | 看现场和资料 | 2.0 | |||
4.7 |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看现场 | 1.0 | |||
4.8 |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 看现场和资料 | 1.0 | |||
4.9 |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看现场 | 1.0 | |||
加工制作过程 | 5.1 |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
看现场 | 2.0 | ||
5.2 |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 看现场 | 2.0 | |||
5.3 |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看现场和资料 | 2.0 | |||
5.4 |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 看现场 | 1.0 | |||
5.5 |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2.0 | |||
5.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2.0 | |||
5.7 |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 看现场和资料 | 2.0 | |||
5.8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 看现场 | 2.0 | |||
5.9 |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甲醇、丙醇等作为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严禁在餐食加工中添加罂粟壳等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物质。 | 看现场 | 2.0 | |||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 6.1 |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 看现场和资料 | 1.0 | ||
6.2 |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 看现场 | 2.0 | |||
备餐、供餐与配送 | 7.1 | ★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2.0 | ||
7.2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看现场 | 1.0 | |||
7.3 |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2.0 | |||
7.4 |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1.0 | |||
7.5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1.0 | |||
7.6 |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看现场 | 1.0 | |||
7.7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每单外卖的外包装上使用“食安封签”。 | 看现场 | 1.0 | |||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1 |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 看现场 | 2.0 | ||
8.2 |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 看现场 | 3.0 | |||
8.3 |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 看现场和资料 | 3.0 | |||
8.4 |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洗手设施,设施附近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 | 看现场 | 1.0 | |||
8.5 |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 看现场和资料 | 2.0 | |||
8.6 | 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卫生间相关设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 看现场 | 1.0 | |||
8.7 |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 看现场和资料 | 1.0 | |||
餐饮具清洗消毒 | 9.1 |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 看现场 | 1.0 | ||
9.2 |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 看现场 | 2.0 | |||
9.3 | 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 | 看现场 | 1.0 | |||
9.4 |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 看现场和资料 | 1.0 | |||
9.5 |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按照要求落实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等禁塑的相关规定。 | 看现场 | 2.0 | |||
食品安全管理 | 10.1 | 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有效组织培训考核,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看现场和资料 | 2.0 | ||
10.2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 看资料 | 1.0 | |||
10.3 |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 现场抽考 | 2.0 | |||
10.4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看资料 | 1.0 | |||
10.5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 看资料 | 2.0 | |||
10.6 |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 看资料 | 1.0 | |||
制止餐饮浪费 | 11.1 |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餐饮浪费)提示提醒。 | 看现场(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1.0 | ||
11.2 |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 看现场(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1.0 | |||
11.3 |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 看现场(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1.0 | |||
检查结果: | ||||||
处理方式: | ||||||
检查项额外说明: | ||||||
处理意见: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名: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 |||||
日期: | 日期: |
安徽省食品监督检查表 | ||||||
(食品销售者) | ||||||
企业名称: | ||||||
法人/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许可/登记证号: | 企业类别: | |||||
注册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类别: | 检查机关: | 检查人员: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食品安全自查 | 1.1 |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其中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 查看资料 | 1.0 | ||
1.2 |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其中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隐患排查。 | 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者记录内容不全、不实,一项得0.5分。本项加到满分为止。 | 1.5 | |||
1.3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查看资料 | 1.0 | |||
1.4 |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查看资料 | 1.0 | |||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2.1 |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2.0 | ||
许可及备案 | 3.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现场检查 | 0.5 | ||
3.2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进行备案。 | 现场检查 | 0.5 | |||
3.3 | 实际经营事项是否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 | 现场检查 | 0.5 | |||
3.4 |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现场检查 | 0.5 | |||
3.5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 现场检查 | 0.5 | |||
3.6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 现场检查 | 0.5 | |||
场所及布局 | 4.1 |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是否保持规定的距离,废弃物是否合理存放和销毁。 | 现场检查 | 1.0 | ||
4.2 |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 现场检查 | 0.5 | |||
4.3 | 场所环境是否整洁卫生,地面、墙面、顶面是否干燥、无渗水、无霉变。 | 现场检查 | 1.0 | |||
4.4 | ★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 现场检查 | 1.0 | |||
4.5 | ★库房是否与生活区分开;库存产品是否分类分区、隔墙离地摆放。 | 现场检查 | 1.0 | |||
4.6 | 库房是否设货位标识,出入库记录,确保货物先进先出。 | 现场检查 | 1.0 | |||
设施设备 | 5.1 |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 现场检查 | 1.0 | ||
5.2 | 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现场检查 | 0.5 | |||
5.3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 | 现场检查 | 0.5 | |||
禁止销售的食品 | 6.1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5.0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7.1 |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包括以下内容: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要求以及岗位职责要求;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要求。缺一项得0.5分,本项加到满分为止。 | 1.0 | ||
7.2 | 是否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查看资料 | 1.0 | |||
7.3 | 是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 查看资料 | 0.5 | |||
人员管理 | 8.1 | 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8.2 | 是否依法配备与其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3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4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5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6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8.7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8.8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标签、 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 现场检查 | 1.0 | ||
9.2 | ★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是否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1.0 | |||
9.3 |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1.0 | |||
9.4 | 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现场检查 | 1.0 | |||
9.5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1.0 | |||
温度 全程控制 | 10.1 | ★是否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 | 2.0 | ||
10.2 | 是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 现场检查 | 1.0 | |||
10.3 | ★是否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 现场检查 | 2.0 | |||
购销 过程控制 | 11.1 | ★是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不符合要求每项加2分,加完为止。) | 4.0 | ||
11.2 | ★是否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不符合要求每项加2分,加完为止。) | 4.0 | |||
11.3 |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2.0 | |||
11.4 | ★查验记录是否完整,查验记录应包含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3.0 | |||
11.5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无销售记录的,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销售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2.0 | |||
11.6 | ★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无销售记录的,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销售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3.0 | |||
11.7 |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 现场检查 | 0.5 | |||
11.8 | ★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现场检查 | 1.0 | |||
11.9 | ★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一致。 | 现场检查 | 1.0 | |||
11.10 |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0.5 | |||
11.11 |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是否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 | 现场检查 | 1.0 | |||
11.12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混用。 | 现场检查 | 1.0 | |||
11.13 |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是否混放销售。 | 现场检查 | 1.0 | |||
11.14 |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是否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 现场检查 | 1.0 | |||
11.15 | 酒类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 现场检查 | 0.5 | |||
11.16 | 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 现场检查 | 0.5 | |||
11.17 |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1.18 | 是否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1.19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贮存过程控制 | 12.1 |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是否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2.2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2.3 | ★是否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2.4 | ★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2.5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是否混用。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2.6 |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2.7 | ★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审查其备案情况。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2.8 |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运输过程控制 | 13.1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3.2 |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3.3 | ★委托运输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食品召回 | 14.1 |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是否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4.2 | 对召回的食品是否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4.3 |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4.4 |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是否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委托生产 | 15.1 |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是否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 查看资料 | 0.5 | ||
15.2 | 是否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 查看资料 | 0.5 |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6.1 |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查看资料 | 1.0 | ||
16.2 | 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查看资料 | 1.0 | |||
16.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查看资料 | 2.0 | |||
其他 | 17.1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0 | ||
17.2 |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是否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7.3 |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是否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食用农产品 | 18.1 | 是否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8.2 | 是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8.3 | ★经营的猪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其它畜禽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特殊食品 | 19.1 | ★销售特殊食品时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是否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0 | ||
19.2 |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8 | |||
19.3 | ★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 现场检查 | 0.7 | |||
19.4 | ★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销售是否设立专柜(或专区)。是否在特殊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 现场检查 | 1.5 | |||
19.5 |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是否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7 | |||
19.6 | 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是否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 现场检查 | 0.3 | |||
19.7 | 是否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 现场检查 | 0.3 | |||
19.8 | ★是否存在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8 | |||
19.9 | ★是否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7 | |||
19.10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是否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7 | |||
19.11 | 是否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3 | |||
19.12 |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8 | |||
19.13 |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是否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 现场检查 | 0.7 | |||
19.14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进行网络交易。 | 现场检查 | 0.7 | |||
检查结果: | ||||||
处理方式: | ||||||
检查项额外说明: | ||||||
处理意见: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名: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 |||||
日期: | 日期: |
安徽省食品监督检查表 | ||||||
(预包装食品销售者) | ||||||
企业名称: | ||||||
法人/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许可/登记证号: | 企业类别: | |||||
注册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类别: | 检查机关: | 检查人员: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食品安全自查 | 1.1 |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其中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 查看资料 | 1 | ||
1.2 |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其中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隐患排查。 | 查看资料 | 1 | |||
1.3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查看资料 | 1 | |||
1.4 |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查看资料 | 1 | |||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2.1 |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2 | ||
许可及备案 | 3.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现场检查 | 0.5 | ||
3.2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进行备案。 | 现场检查 | 0.5 | |||
3.3 | 实际经营事项是否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 | 现场检查 | 0.5 | |||
3.4 |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现场检查 | 0.5 | |||
3.5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 现场检查 | 0.5 | |||
3.6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 现场检查 | 1 | |||
场所及布局 | 4.1 |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是否保持规定的距离,废弃物是否合理存放和销毁。 | 现场检查 | 1 | ||
4.2 |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 现场检查 | 0.5 | |||
4.3 | 场所环境是否整洁卫生,地面、墙面、顶面是否干燥、无渗水、无霉变。 | 现场检查 | 1 | |||
4.4 | ★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 现场检查 | 1 | |||
4.5 | ★库房是否与生活区分开;库存产品是否分类分区、隔墙离地摆放。 | 现场检查 | 1 | |||
4.6 | 库房是否设货位标识,出入库记录,确保货物先进先出。 | 现场检查 | 1 | |||
设施设备 | 5.1 |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 现场检查 | 1 | ||
5.2 | 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现场检查 | 0.5 | |||
5.3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 | 现场检查 | 0.5 | |||
禁止销售的食品 | 6.1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5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7.1 |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查看资料 | 1 | ||
7.2 | ★是否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查看资料 | 1 | |||
7.3 | 是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 查看资料 | 0.5 | |||
人员管理 | 8.1 | 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8.2 | 是否依法配备与其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3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4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5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8.6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8.7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8.8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标签、 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 现场检查 | 1 | ||
9.2 | ★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是否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1 | |||
9.3 |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1 | |||
9.4 | 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现场检查 | 1 | |||
9.5 |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1 | |||
温度 全程控制 | 10.1 | ★是否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 | 2 | ||
10.2 | 是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 现场检查 | 1 | |||
10.3 | ★是否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 现场检查 | 2 | |||
购销过程控制 | 11.1 | ★是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不符合要求每项加2分,加完为止。) | 4 | ||
11.2 | ★是否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不符合要求每项加2分,加完为止。) | 4 | |||
11.3 |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2 | |||
11.4 | ★查验记录是否完整,查验记录应包含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3 | |||
11.5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无销售记录的,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销售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2 | |||
11.6 | ★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无销售记录的,加2分,随机抽查2个以上品种,销售记录不完整的,缺一项加1分,加完为止) | 3 | |||
11.7 |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 现场检查 | 1.5 | |||
11.8 | 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0.5 | |||
11.9 | ★是否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 | 现场检查 | 2 | |||
11.10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混用。 | 现场检查 | 1 | |||
11.11 |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是否混放销售。 | 现场检查 | 1 | |||
11.12 |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是否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 现场检查 | 1 | |||
11.13 | 酒类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 现场检查 | 0.5 | |||
11.14 | 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 现场检查 | 0.5 | |||
11.15 |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1.16 | 是否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1.17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贮存过程控制 | 12.1 |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是否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2.2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2.3 | ★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2.4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是否混用。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2.5 |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2.6 | ★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审查其备案情况。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2.7 |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运输过程控制 | 13.1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3.2 |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3.3 | ★委托运输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食品召回 | 14.1 |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是否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4.2 | 对召回的食品是否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4.3 |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4.4 |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是否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委托生产 | 15.1 |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是否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 查看资料 | 0.5 | ||
15.2 | 是否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 查看资料 | 0.5 |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6.1 |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查看资料 | 1 | ||
16.2 | 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查看资料 | 1 | |||
16.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查看资料 | 2 | |||
其他 | 17.1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 | ||
17.2 |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是否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17.3 |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是否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5 | |||
食用农产品 | 18.1 | 是否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8.2 | 是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8.3 | ★经营的猪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其它畜禽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特殊食品 | 19.1 | ★销售特殊食品时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是否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1 | ||
19.2 |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8 | |||
19.3 | ★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 现场检查 | 0.7 | |||
19.4 | ★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销售是否设立专柜(或专区)。是否在特殊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 现场检查 | 1.5 | |||
19.5 |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是否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7 | |||
19.6 | 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是否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 现场检查 | 0.3 | |||
19.7 | 是否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 现场检查 | 0.3 | |||
19.8 | ★是否存在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8 | |||
19.9 | ★是否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7 | |||
19.10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是否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7 | |||
19.11 | 是否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3 | |||
19.12 |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 0.8 | |||
19.13 |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是否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 现场检查 | 0.7 | |||
19.14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进行网络交易。 | 现场检查 | 0.7 | |||
检查结果: | ||||||
处理方式: | ||||||
检查项额外说明: | ||||||
处理意见: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名: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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