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88X0/202412-0011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古城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024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2.09)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2-09 14:53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14:53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时间 |
罚款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谯城区心承百货超市 |
92341602MA8QWMPK2W |
陈治平 |
谯市监处罚〔2024〕1127号 |
谯城区心承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销售过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
2024/12/4 |
2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亳州市谯城区臻东购物中心 |
92341602MA2QNU511Q |
王振东 |
谯市监处罚〔2024〕1128号 |
亳州市谯城区臻东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
销售过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
2024/12/4 |
1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谯城区吴宇购物中心 |
92341602MA2QNE606Y |
吴宇 |
谯市监处罚〔2024〕1129号 |
谯城区吴宇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
销售过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
2024/12/4 |
1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亳州市岳雨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91341600MA8QLN811H |
马永强 |
谯市监处罚〔2024〕1130号 |
亳州市岳雨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白芷案 |
销售不合格白芷 |
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4000元 |
2024/12/4 |
4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亳州市谯城区马彼岸生活超市 |
92341602MA8NE3WY9N |
王兴海 |
谯市监处罚〔2024〕1131号 |
亳州市谯城区马彼岸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生姜案 |
销售不合格生姜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2000元 |
2024/12/4 |
2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亳州市谯城区时客百货商店 |
92341602MA8NDM898N |
谭绿 |
谯市监处罚〔2024〕1132号 |
亳州市谯城区时客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
销售不合格香蕉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
2024/12/4 |
2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安徽九真制药有限公司 |
91341600MA8NR3H57K |
丁振 |
谯市监处罚〔2024〕1133号 |
安徽九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
2024/12/4 |
10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亳州市谯城区万家兴超市 |
92341602MA2RAYUP8D |
黄大勇 |
谯市监处罚〔2024〕1134号 |
亳州市谯城区万家兴超市销售不合格鸡蛋案 |
销售不合格鸡蛋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
2024/12/4 |
2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亳州市尚源饮品有限公司 |
91341600MA8L95D30J |
丁卫 |
谯市监处罚〔2024〕1135号 |
亳州市尚源饮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纯净水案 |
销售不合格纯净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
2024/12/4 |
10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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