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4-0024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25 17:04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17:04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亳环(谯)罚告〔2024〕31号
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0F0109
法定代表人:郭学娃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藿香路京城华府17栋一单301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检查发现,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郭保才、韩本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郭保才、韩本科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年4月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年4月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郭保才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堆存在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管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本科,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堆存在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管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堆存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管理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朝雷、田浩、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你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朝雷 田浩
电话:0558-5126678
邮政编码:236800
地 址:谯城区魏武大道855号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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