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临时工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8月未经批准在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占地修建临时工棚(该宗地位于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东邻安珠东面粉厂西邻空地,南邻空地,北邻河道,总占地面积0.63亩(折422.98平方米),其中0.55亩(折369.15平方米)于2022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2021年第9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毫(增减挂钩)(2022)50号)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已由大杨镇政府征收,建筑面积422.98平方米;0.08亩(折53.83平方米)为耕地,建筑面积53.83平方米。该宗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及耕地,符合大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55亩(折369.15 平方米)到区土地储备中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08亩(折53.83平方米)到大杨镇大杨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422.98平方米;3、并处以每平方米 100元罚款共计 4229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