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0813/202501-0008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服务指南】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10 17:15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17:15 |
一、基本信息 |
|
|
|
目录清单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事项编码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实施清单编码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地点 |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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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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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谯城区 |
实施主体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8-5523975 |
咨询方式 |
0558-5523065 |
审查标准 |
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新设企业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自贸试验区以外,对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在延续换证、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承诺符合标准条件的,实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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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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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二、受理条件
·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新设企业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自贸试验区以外,对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在延续换证、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承诺符合标准条件的,实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平面图清晰,并标注尺寸 |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有场所的使用权。 |
设备设施清单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食品生产主要的 |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品种填写规范 |
生产加工场所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关于卫生与安全的情况说明 |
·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选择该事项申请办理;
2. 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
3. 审查:工作人员对受理通过的办件进行审核;
4. 决定:工作人员将审查无问题的办件报领导审批,作出决定;
5. 办结:对符合办结条件要求的及时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明星 |
受理岗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明星 |
审查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明星 |
行政审批股 |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明星 |
办结岗 |
准予即制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免费快递至申请人(不准予的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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