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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00K/202501-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谯城区淝河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转载上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服务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9 19:30 发布日期: 2025-01-09 19:30

【转载上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09 19:30 来源:谯城区淝河镇 浏览:1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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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二、受理机构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五、审批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六、适用范时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

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七、申请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新设企业开展告知承诺改革试点。自贸试验区以外,对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在延续换证、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承诺符合标准条件的,实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八、办理基本程序

申请人申请--资料审查--行政受理--审核(现场核查)--行政审批---制证发证。

九、申报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

1.小作坊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0.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法人、变更店名)

1.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老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5.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若遗失需登报提交报纸)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1.小作坊延续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0.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原件)

1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若遗失需登报提交报纸)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证

1.小作坊补证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健康证复印件

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副本遗失需登报提交报纸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1.小作坊注销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若遗失需登报提交报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按次序装订,一式一份;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

结果送达:邮寄证件或现场领取证件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58-567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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