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0813/202501-00053 | 组配分类: | 注销登记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理指南】死亡注销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09 16:33 | 发布日期: | 2025-01-09 16:33 |
一、受理部门:各户籍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三、办理流程: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六、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第二次办结。 正常工作时间(早上8:00-12:00 下午2:30-5:30)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