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76W/202410-00083 | 组配分类: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五马镇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25 15:27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15:27 |
快速指引
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实施主题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受理条件 |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 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 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 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 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
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 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 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 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 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 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
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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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8-5523077 |
监督电话 |
0558-5523349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
0 |
办理地点 |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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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无 |
2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实施就业援助 |
目录子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基本编码 |
0020141060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编码 |
1134160200316619694002014106001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60200316619694002014106001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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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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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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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所属区划 |
谯城区 |
实施主体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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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方式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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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 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 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 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 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
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 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 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 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 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 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
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8-5523349 |
咨询方式 |
0558-5523077 |
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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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 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 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 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
设定依据 |
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
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
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3.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 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3 受理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
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
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
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
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
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
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
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
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
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
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
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
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
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
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
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 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或代办点等渠道提交申请。 2.受理:受理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办结:根据办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谯城区人社局(
外专局) |
贾雪梅 |
213科员 |
审核信息是否符 合办理条件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谯城区人社局(
外专局) |
贾雪梅 |
213科员 |
审核上传信息是 否符合办事要求 |
无 |
6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7 常见问题
1 |
Q:我的户籍在其他区,住在本区,是否可以申报就业援助服务?
A: 就业援助服务必须以户籍地办理,去户口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 |
2 |
Q: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后,就业援助对象还有效吗?
A:根据皖人社发87号《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就业援助对象 的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的,应按照迁入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认 定。 |
3 |
Q: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A:就业援助认定是针对长期失业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如果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后群众再次就业的话, 即认定自动失效。如需再次认定,需再次登记失业认定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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