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无障碍  |  长者版  |  登录  |  注册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征地法定公告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0145/202410-00176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谯城区观堂镇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转载上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4〕115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17 15:37 发布日期: 2024-10-17 15:37

【转载上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4〕115号

发布时间:2024-10-17 15:37 来源:谯城区观堂镇 浏览:385 次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谯政〔2024〕9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沙土镇李大村代王庙组集体土地0.5940公顷,张店乡张各村东各组集体土地0.3013公顷,淝河镇冯洼村北南组集体土地0.3130公顷,龙扬镇龙扬村张庄组集体土地0.3069公顷,芦庙镇杨庄村后杜寨组集体土地1.3454公顷,华佗镇五里社区陶庄组集体土地0.1611公顷,五里庙组集体土地0.4915公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谯城区范围内6个地块,分别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48地块,北邻水泥路,东邻水泥路,南邻亳沙路,西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13地块,北邻生产路,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生产路;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20地块,北邻河沟,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21地块,北邻空地,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X017乡道;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24地块,北邻空地,东邻生产路,南邻空地,西邻生产路;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G-18-3地块,北邻空地,东邻水泥路,南邻北一环路,西邻绿化带。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5132公顷,其中:农用地3.5132公顷,含耕地3.195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编号

所有权属单位

地 类 情 况

农用地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2023-48

沙土镇李大村代王庙组

0.5940

0.5835

0

0

0

2024-13

张店乡张各村东各组

0.3013

0.3013

0

0

0

2024-20

淝河镇冯洼村北南组

0.3130

0.3130

0

0

0

2024-21

龙扬镇龙扬村张庄组

0.3069

0.3050

0

0

0

2024-24

芦庙镇杨庄村后杜寨组

1.3454

1.3202

0

0

0

G-18-3

华佗镇五里社区陶庄组

 0.1611

0.0183

0

0

0

华佗镇五里社区五里庙组

0.4915

0.3544

0

0

0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谯政秘〔2024〕18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zqc.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沙土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董明;电话:18726773210),张店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周超;电话:13856719136),淝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卢浩;电话:13856855192),龙扬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永亮;电话:15178061855),芦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清山;电话:18297532309),华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金龙;电话:1595679911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联系人:王坤;电话:0558-552008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4年9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