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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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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7830789540/202410-00032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机构:
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法定依据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10-12 09:40
发布日期:
2024-10-12 09:4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法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4-10-12 09:40
来源: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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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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