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951U/202407-00051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华佗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15:31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15:31 |
办理材料:
一、村、居委会接受证明:村、居委会接受证明原件1份 。
二、婚迁:结婚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1份。
三、复员、转业及退伍军人:1.本县兵源的提供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县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复印件1份; 2.非本县兵源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份,(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等)后报县局办证中心办理; 3.本县兵源参军后被部队退回的,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1份。 以上人员还需提供所在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复印件1份。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 :1.录取学生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2.毕业分配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复印件各1份;本县生源未分配工作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回原籍落户复印件各1份。
五、其他迁入:(一)本县学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学后退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各1份。 (二)、 新立户的: 1.购房迁入:(1)凭购房合同、票据或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复印件1份; 2.村居委会的接受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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