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150B/202407-00185 | 组配分类: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4〕82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18:13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18: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公告》(谯政〔2024〕69号)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十河镇卞铺村土地1.5653公顷、褚刘村土地0.2557公顷,魏岗镇魏岗村土地0.0377公顷,华佗镇程屯村土地0.3031公顷、五里社区0.0266公顷,大杨镇大杨村土地0.1416公顷,古井镇王辛庄村土地0.1870公顷、杨楼村土地0.2168公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第14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农转用)。
二、拟转用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转用谯城区范围内7个地块,分别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24地块,北邻生产路,南邻清水河,西邻清水河,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15地块,北邻空地,南邻亳拓路,西邻生产路,东邻生产路;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16地块,北邻空地,南邻柏油路,西邻空地,东邻生产路;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4-17地块,北邻空地,南邻水泥路,西邻空地,东邻空地;谯城区土地储备地块G-18-2,北邻空地,南邻北一环路,西邻柏油路,东邻柏油路;谯城区土地储备地块GJXC,北邻迎宾大道,南邻古井镇高楼小学,西邻教育路,东邻空地;谯城区储备地块JWL,北邻单家沟,南邻绿化带,西邻减王路,东邻减王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本次拟转用土地用于乡村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面积2.7338公顷,含耕地1.571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编号 |
所有权属单位 |
地 类 情 况 |
||||
农用地 (公顷) |
其中耕地 (公顷)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
2023-24 |
十河镇卞铺村 卜庄组 |
1.5653 |
1.2312 |
0 |
0 |
0 |
十河镇褚刘村 杨庄、李庄、田沟组 |
0.2557 |
0.0024 |
0 |
0 |
0 |
|
2024-15 |
魏岗镇魏岗村 左楼庄组 |
0.0377 |
0 |
0 |
0 |
0 |
2024-16 |
华佗镇程屯村 后程屯组 |
0.3031 |
0.1478 |
0 |
0 |
0 |
2024-17 |
大杨镇大杨村 丁庄组 |
0.1416 |
0.1339 |
0 |
0 |
0 |
G-18-2 |
华佗镇五里社区 |
0.0266 |
0.0082 |
0 |
0 |
0 |
GJXC |
古井镇王辛庄村 高楼组 |
0.1870 |
0.1870 |
0 |
0 |
0 |
JWL |
古井镇杨楼村 单洼庄组 |
0.2168 |
0.0767 |
0 |
0 |
0 |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转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Ⅰ类每亩54400,Ⅱ类每亩51540元。
所在村民组 |
面积(亩)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合计补偿费用 (万元) |
十河镇卞铺村 卜庄组 |
23.4795 |
51540 |
121.0133 |
十河镇褚刘村 杨庄、李庄、田沟组 |
3.8355 |
51540 |
19.7682 |
魏岗镇魏岗村 左楼庄组 |
0.5655 |
51540 |
2.9146 |
华佗镇程屯村 后程屯组 |
4.5465 |
54400 |
24.7330 |
大杨镇大杨村 丁庄组 |
2.124 |
51540 |
10.9471 |
华佗镇五里社区 |
0.399 |
54400 |
2.1706 |
古井镇王辛庄村 高楼组 |
2.805 |
51540 |
14.4570 |
古井镇杨楼村 单洼庄组 |
3.252 |
51540 |
16.7608 |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转用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转用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农转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在拟转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zqc.gov.cn/Zrghj/)发布,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转用土地的实施单位为十河镇、魏岗镇、华佗镇、大杨镇、古井镇人民政府,由其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十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沐,电话:13675686118),魏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丁方圆,电话:15255957277),华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金龙,电话:15956799111),大杨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蒋一峰,电话:15255962888),古井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许晗,电话:18119968895)办理补偿登记。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次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联系人:王坤,电话:0558-5520038)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转用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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