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7-0005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祥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39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23 17:39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17:3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39号
亳州市祥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82079456A
法定代表人:管永山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李孟楼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12组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祥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了管永山、董修平的身份信息。
证据2: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2)氟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无组织手工监测指标为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频次均为1次/年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3: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管永山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2)氟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无组织手工监测指标为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频次均为1次/年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4: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董修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2)氟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无组织手工监测指标为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频次均为1次/年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依法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为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2)氟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无组织手工监测指标为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频次均为1次/年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11月28日安徽圣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2310040N-1)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2023年11月对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2)氟化物和厂界无组织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了自行监测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杰、窦强强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9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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