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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50B/202406-00153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知识小课堂】“儿童房主”需谨慎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3 17:04 发布日期: 2024-06-03 17:04

【知识小课堂】“儿童房主”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6-03 17:0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浏览:5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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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房主”在社会上一直争议不断,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记者就“儿童房主”有关事项采访了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
一、什么是“儿童房主”?
答:“儿童房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有时候也称为“娃娃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不动产权利人。
“儿童房主”的出现,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担心债务危机,转移财产;不愿露富,隐匿财产;防范夫妻感情危机,保护子女权益;为子女上学、户籍等提供便利;以规避可能的“遗产税”或继承繁累为目的,等等。
二、如何申请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监护人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父母可否出售处置?
答:可以出售处置,但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因处分未成年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全体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还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五、需要提醒的其他问题
答: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权自行处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无须征得父母同意。需防止父母未在意情况下,子女受引诱“败家”行为。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再买房,会被认定为是第二套房,影响税费和贷款利率。
仅适用于全款购房,无法使用房贷。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应当同时具备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等条件。(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吴品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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