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5-001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34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10:43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10:4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34号
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01KC8K,法定代表人:赵桂宇,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南端东侧龙凤新城4#楼102铺。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案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建筑施工扬尘问题线索,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项目施工场地内南侧和东侧堆放有建筑土方(约200立方)未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石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了谭振和石磊的身份信息。
证据2: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建的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南侧和东侧堆放有建筑土方(约200立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
证据3: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承建的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南侧和东侧堆放有建筑土方(约200立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
证据4: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经理谭振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承建的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南侧和东侧堆放有建筑土方(约200立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施工场地内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石磊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承建的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南侧和东侧堆放有建筑土方(约200立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施工场地内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证据6: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编号:341604202304250101)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安徽仙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中成药及配方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德富、崔文楷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4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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