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5-0012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安徽亿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3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7 10:21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10:2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32号
安徽亿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4451421T
法定代表人:吴晓远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工业园区
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亿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王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证据3:2024年4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王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投入生产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部分已投入生产并发生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年产2.6亿克拉人造金刚石及辅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窦强强、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2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一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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