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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56K/202405-0012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皖亳环(谯)罚〔2024〕31号
发文日期: 2024-05-14 10:20 发布日期: 2024-05-14 10:19

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4 10:19 来源: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6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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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31号

 

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0F0109

法定代表人:郭学娃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藿香路京城华府17栋一单301

 

公司在施工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4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检查发现,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郭保才、韩本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郭保才、韩本科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4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4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44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郭保才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堆存在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管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520244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本科,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场地内北侧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部分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堆存在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管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亳州谯钻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堆存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土方由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环保管理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朝雷、田浩、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4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1]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31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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