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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56K/202404-002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皖亳环(谯)罚〔2024〕29号
发文日期: 2024-04-30 10:16 发布日期: 2024-04-30 10:15

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5 来源: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3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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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29号


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N1Y7U05

法定代表人:薛琳琳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朱小庙行政村杨庙村后队西150米路北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3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场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朱良奇的身份信息的事实;安徽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王维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3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场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

证据320243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场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

证据4202436日和3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现场负责人朱良奇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场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场地内堆放的大量建筑土方是2024126日后产生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是由建设单位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事实。

证据520243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施工单位安徽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维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场地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场地内堆放的大量建筑土方是2024126日后产生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证明了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是由建设单位亳州市启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为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的事实;证明了安徽佐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启新牲畜屠宰产业化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杰、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4〕29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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