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3-0010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张振民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23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19 09:58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09:5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23号
张振民:
公民身份号码:3****************0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杨楼行政村张庄4号
职务: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12月初投入生产至检查当天。
你系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郭兴云和张振民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1800万个包装盒底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个包装盒底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谯环表〔2022〕16号)、《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个包装盒底生产线改建项目(阶段性)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至检查当天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12月初投入生产至检查当天的事实;证明了张振民在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办理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事项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郭兴云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12月初投入生产至检查当天的事实;证明了张振民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办理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事项的事实。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该公司违法建设的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田浩、窦强强、崔文楷、黄涛和申洋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亳州市杨楼振兴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听(告)〔2024〕2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上以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听(告)〔2024〕23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本人处八万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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