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3-001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19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26 09:41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09:40 |
皖亳环(谯)罚〔2024〕19号
亳州市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7WYXW,法定代表人:吴成宣,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双楼行政村梅柏路北(郭楼西南角六百米处)。
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高温发酵工序小型高温焚化炉和液化气连接的汽化器、燃烧机均在运行,但配套建设的酸碱喷淋除臭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停止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亳州市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了彭炳乐和任德友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你公司高温发酵工序小型高温焚化炉和液化气连接的汽化器、燃烧机均在运行,但配套建设的酸碱喷淋除臭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彭炳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高温发酵生产线正在生产,小型高温焚化炉和液化气连接的汽化器、燃烧机均在运行,但配套建设的酸碱喷淋除臭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产负责人任德友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高温发酵生产线正在生产,小型高温焚化炉和液化气连接的汽化器、燃烧机均在运行,但配套建设的酸碱喷淋除臭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证明了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彭炳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高温发酵生产线正在生产,小型高温焚化炉和液化气连接的汽化器、燃烧机均在运行,但配套建设的酸碱喷淋除臭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证明了小型高温焚烧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恶臭气体进入锅炉二次燃烧后进行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的事实。
证据6: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高温发酵生产线正在生产,小型高温焚化炉和液化气连接的汽化器、燃烧机均在运行,但配套建设的酸碱喷淋除臭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亳州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原亳州市谯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亳州市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谯环审〔2016〕18号)和《亳州安佑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谯城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高温发酵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氨气、硫化氢)需要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田浩、随德富和崔文楷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听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2024年2月21日向我局递交《陈述和申辩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5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十五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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