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5-0012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皖亳环(谯)罚〔2024〕15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7 09:28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09:2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4〕15号
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PCKAQ0B
法定代表人:蒋利娟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张良路308号
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1日和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擅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应当用于生产的黄浆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水管网,黄浆水通过厂区雨水管网向北流入厂区外北侧的市政雨水管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以及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各一份,经化验分析,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8×104mg/L、氨氮浓度为273mg/L,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0×104mg/L、氨氮浓度为118mg/L,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5×104mg/L、氨氮浓度为38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404.33倍和9.92倍、519倍和3.72倍、469倍和14.28倍。2023年12月25日,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监测报告》(亳环水测字〔2023〕37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蒋利娟、曹振网、蒋昭业和龚东正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你公司提供的《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品质豆制品暨其副产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品质豆制品暨其副产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谯环表〔2023〕14号)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豆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黄浆水用于生产不外排的事实。
证据3:2023年12月21日和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23年12月5日和10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应当用于生产的黄浆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水管网,黄浆水通过厂区雨水管网向北流入厂区外北侧的市政雨水管网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以及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各一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曹振网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23年12月5日和10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应当用于生产的黄浆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水管网,黄浆水通过厂区雨水管网向北流入厂区外北侧的市政雨水管网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以及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各一份的事实。
证据5: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蒋昭业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23年12月10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应当用于生产的黄浆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水管网的事实。
证据6: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金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初级员工龚东正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于2023年12月5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应当用于生产的黄浆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水管网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亳州潮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23年12月5日和10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应当用于生产的黄浆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的雨水管网,黄浆水通过厂区雨水管网向北流入厂区外北侧的市政雨水管网的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以及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各一份的事实。
证据8:安徽省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以及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各一份,经化验分析,你公司厂区外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8×104mg/L、氨氮浓度为273mg/L,厂区内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网窨井内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80×104mg/L、氨氮浓度为118mg/L,连接生产车间黄浆水收集池软管内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5×104mg/L、氨氮浓度为38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404.33倍和9.92倍、519倍和3.72倍、469倍和14.28倍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田浩、窦强强和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听(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3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4月15日,经局长办公会对听证会意见研究,并重新梳理该案件认为你公司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对你公司处三十二万元罚款。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听(告)〔2024〕15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你公司向我局递交的《听证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三十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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