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84P/202405-00148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大杨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谯政〔2024〕14 号 |
名称: |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谯政〔2024〕14 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5-22 11:27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11:2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2024年1月22日批准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2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4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2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谯城区大杨镇大王村土地面积0.2672公顷,谯东镇闫窑村土地面积2.6997公顷,共计征收土地2.9669公顷,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分别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29地块,北邻耕地,东邻耕地,南邻河沟、西邻水泥路;谯城区储备地块QDGS,北邻水泥路,东邻耕地,南邻耕地、西邻耕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类每亩51540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23年第23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4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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