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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谯政〔2023〕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2023年6月5日批准的《关于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117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谯城区张店乡李吉楼村面积0.04公顷、观堂镇郭庄村面积0.04公顷、观堂镇康达村面积0.04公顷、沙土镇张大村面积0.08公顷、观堂镇蒋瓦村面积0.08公顷、沙土镇薛庄村面积0.08公顷,总面积0.36公顷的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被征收地块分别为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风机-F26地块、风机-F29地块、风机-F30地块、风机-F35地块、风机-F36地块、风机-F37地块、风机-F39地块、风机-F40地块、风机-F42地块,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46100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117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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