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652X/202404-0003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企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谯城区水利局关于印发《谯城区违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17 15:26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15:26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依法治水管水力度,加快严管快处措施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要求,强化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违法取用地下水问题,准确掌握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底数,排查重点为工业企业、洗浴、洗车行业、加油站点等。对违法取用地下水的用水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置,责令整改;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逐项整改销号。通过开展违法取水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行为及管理秩序。
三、工作任务
对违法取用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责任人,开展综合整治,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逐项销号。
(一)依法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复,但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在省水利厅公布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依法依规封闭取水井拆除取水设施。在省水利厅公布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取水许可。
(二)依法开展违法取水整治。各乡镇要全面排查本辖区内各类用水户的取用水方式,重点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等。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依法规范取用水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严格依法整治,有效遏制违法取用水现象发生。
四、具体安排
(一)排查摸底(2024年3月25日-4月5日)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取用水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和现场核查,全面查清各类用水户的取用水方式和行为,建立用水户目录清单。各乡镇须于4月5日前,汇总统计自备井排查整治表(详见附件),签字盖章报区水利局。
(二)集中整改(2024年4月5日—2024年4月30日)
严格落实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要求,根据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原则,边排查边整治,立行立改,分别采取限期补办手续、限期封闭拆除、补缴水资源费、行政处罚等措施,切实抓好集中整改工作。对于符合取水许可申请条件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做好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相关工作;对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存在非法取用水行为的用水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限期封闭水源井,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罚。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除有特殊用途并经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保留外,现有的取水井及其他用途的取水井,要依法依规限期封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违法取用地下水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坚持属地管理,成立组织,压实责任,严格实行督查调度制度。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在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做到引用实体法准确、执法程序规范合法。对督察反馈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结果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在做好我区水资源管理、问题整改的同时,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规范取用水管理行为,做到监管工作制度化、监管流程规范化、违法处置法制化,力促我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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