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8日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精神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