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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龙扬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谯城区龙扬镇龙扬行政村村民王某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非法储存烟花47箱、爆竹374盘。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谯城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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