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292J/202312-0009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谯东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2-01 15:17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15:20 |
谯城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整改。食品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对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开展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灯具设施。必须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真实观感。
二、知悉法律责任。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
三、欢迎投诉举报。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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