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401-0002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典型案例 | 亳州市某医院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09:02 |
亳州市某医院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亳州市某医院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线索,对该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单位现场情况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亳州某医院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的行为处一万五千六百元罚款。
案件启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更系统、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企事业应从总体上重视环境安全,排查整改环境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进一步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当前,部分企事业单位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对于突发的环境事件的认识不足,隐患排查不彻底。对该医院的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能够对广大企事业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企事业单位应引以为戒,主动采取措施,对照标准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