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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入籍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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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030T/202401-00096
组配分类:
收养、入籍等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牛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收养入籍等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01-11 15:18
发布日期:
2024-01-11 15:18
收养入籍等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11 15:18
来源:谯城区牛集镇
浏览:4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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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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