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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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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030T/202401-00095
组配分类:
出生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牛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01-11 15:17
发布日期:
2024-01-11 15:17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发布时间:2024-01-11 15:17
来源:谯城区牛集镇
浏览:4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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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婴儿父母已补办结婚证,且结婚证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一致,可以不用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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