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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88X0/202311-00199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古城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特困供养,生活保障
名称: 【转载上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6 19:30 发布日期: 2023-11-06 19:30

【转载上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19:30 来源:谯城区古城镇 浏览:4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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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农村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834元/人/月、634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96元/人/月不作调整,城市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保持1092元/人/月、892元/人/月不作调整。集中供养全护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保持2250元/人/月不作调整,集中供养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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