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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839W/202311-00101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谯城区张店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谯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5 09:41 发布日期: 2023-11-15 09:41

谯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15 09:41 来源:谯城区张店乡 浏览:4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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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兜底线、提时效、建机制,确保救助措施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 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一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区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局委托,为小额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为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 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拥有谯城区户籍的常住居民或持有谯城区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一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等意外事件,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是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个人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以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 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患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 3 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 5000-10000 元的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救助,10001-20000 元的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救助,20001-30000 元的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救助; 30001-40000 元的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救助; 40000 元以上的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救助。

3.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儿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4 倍救助。

4.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经区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七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困难群众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或到镇村代办点申请临时救助。

(一)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二)因户主和家庭成员无申请能力,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通过走访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 受理。本辖区户籍的常住居民、持有本辖区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个人,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一)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 2 个工作日内,包点干部在村(居)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居住地公开公示 2 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三)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核审批。

区民政局将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民政局定期拨付资金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民政办开具临时救助拨付通知单(一式两份,民政办、财政所各一份),财政所录入受助群众信息并直接打卡到临时救助申请对象个人账户,5 个工作日办结。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单次救助审批额度一般在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乡镇(街道)可以先行救助再完善救助档案备查,区民政局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 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应立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相关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可先行受理再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照以下清单提交相关材料:

(一)因突发事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火灾出警证明、火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死亡证明;

(二)因疾病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单(医保报销单);

(三)因就学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低保证、扶贫手册、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在校证明)、学费发票。

第十五条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情况,及时补充备用金。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区民政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加大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区民政局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初,区民政局根据当年临时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原件管理工作,并按户整理存档。区民政局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无纸化管理,定期批量导出电子档案资料备存,按年度整理保存发放数据库。临时救助档案包括: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发放和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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