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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精神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中央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全省分配系统之和)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视情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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