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无障碍  |  长者版  |  登录  |  注册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行政强制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652X/202312-00083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谯城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31 14:50 发布日期: 2023-12-31 14:50

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3-12-31 14:50 来源:谯城区水利局 浏览:808 次
【字体大小: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加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