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1969/202502-00059 | 组配分类: | 养老保险服务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遗属待遇申领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17 11:19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11:19 |
1 快速指引
事项名称 |
遗属待遇申领 |
实施主题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受理条件 |
发生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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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8-5558376 |
监督电话 |
0558-5523349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 0 |
办理地点 |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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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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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养老保险服务 |
目录子项名称 |
遗属待遇申领 |
事项名称 |
遗属待遇申领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编码 |
113416020031661969400201400601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60200316619694002014006010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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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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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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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所属区划 |
谯城区 |
实施主体 |
谯城区人社局(外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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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方式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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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发生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8-5523349 |
咨询方式 |
0558-5558376 |
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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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 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 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 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 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养者失去受供 养的条件时为止…… 。 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有 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 度…… 。 4.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 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 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
3 受理条件
发生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
4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 化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卡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待遇领取人的 |
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或代办点等渠道提交申请。 2.受理:受理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办结:根据办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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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4个工作日 |
谯城区人社局( 外专局) |
王丽媛 |
受理岗 |
受理 |
无 |
办结 |
0.6个工作日 |
谯城区人社局( 外专局) |
社保中心 |
办结 |
办结 |
无 |
6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7 常见问题
1 |
Q:遗属待遇标准如何规定的? A:1、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 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 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 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 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3、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 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 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 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 |
2 |
Q:职工死亡时,家属不到领取年龄,等到年龄达到条件后可以申请遗属补助吗? A:不能,如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不符合领取条件,以后年龄达到后也不能再申请遗属待遇。 |
3 |
Q:遗属待遇包括哪些类? A:遗属待遇分为参加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和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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