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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276W/202310-00119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五马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户口迁移登记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3 09:48 发布日期: 2023-10-23 09:48

户口迁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10-23 09:48 来源:谯城区五马镇 浏览:4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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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大类 子类 一级 二级 三级 所需材料 备注
1 户口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夫妻间投靠 国有土地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2 子女投靠父母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


3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 父母投靠子女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5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取得房屋所有权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1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2、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人随迁。
3、属于产权共有的,且产权共有人是非直系亲属,产权共有人应共同到现场确认户主。
6 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 1  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关证明。
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机关可以将原住户户口迁至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8 租赁房入户(国有土地)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房屋证明及租赁合同。
1 适用范围: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2、符合租赁房落户条件的,建议将户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上或挂靠亲戚朋友家
3、市内迁移的子女随迁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
9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升学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1、在校期间需迁往外省学校的,需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10 迁入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录取通知书;
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各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确定23项。
11 毕业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2、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12 迁入就业单位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
13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书;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14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迁出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15 迁入 1  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2、学校或教育部门处理决定(退学或转学、开除)。
3、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提供)
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现家庭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16 人才户口迁入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7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8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 落户集体户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2、申请人毕业证书;
3、人才市场同意落户介绍信。(落户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
19 挂靠亲戚户口 1 申请人和被挂靠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毕业证书;
3、被挂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相关证明。
4、亲属关系及同意挂靠本户承诺书(双方到场)。
被挂靠人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
20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工作调动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1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5、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2 务工、经商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5、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
6、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年限计算方式:申报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之日止,已连续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
23 涉军户口迁移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24 离婚户口迁移特殊情况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告知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1、放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2、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办理。
25 军人退伍、复员 军人退伍、复员在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1、《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6 军人退伍、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1、《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4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27 军人转业、退休 单独立户 1、《居民身份证》;
2
、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4
、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28 投靠直系亲属(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1  《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29 挂靠集体户 1  《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军转办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3、单位接收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
5、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第4条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视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提供
30 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1  《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1 2003年8月8号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户口 1 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证件;
2、原《居民户口簿》;
3、出国前的户口注销证明(内部核查)。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2 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申请恢复户口 1 刑满释放的证明或假释法律文书;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3 撤销失踪判决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34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申请恢复户口 原籍恢复 1、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1、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2、系统能查到的,迁出的按迁入恢复,注销的按补录恢复。因历史久远查不到的按补录恢复
35 现居住地恢复 1  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证明材料之一。(单立户的提供)
1、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的,可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2、系统能查到的,迁出的按迁入恢复,注销的按补录恢复。因历史久远查不到的按补录恢复;
3、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36 持超期迁移证未入户,申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1 《户口迁移证》;
2《居民户口簿》;
3、个人情况说明。
37 复籍登记 1 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复籍证书证明文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居民家庭户的提供)

迁移登记

第五十九条 〔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户内成年人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应当随父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户口或空挂户口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迁出。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当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移、户口冻结地区的冻结范围和时限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迁移登记办理程序〕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迁移证件。

第六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凭《准予迁入证明》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凭居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第六十二条 〔省内一站式迁移〕省内户籍居民符合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场办理迁入手续,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第六十三条 〔迁移登记一般情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一)〔直系亲属投靠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集体土地上仅限未成年子女、离婚子女)、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单独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购买的房屋暂未交付使用的,凭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登记为家庭户;租赁公有房屋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登记为家庭户;租赁非公有房屋要求迁移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上。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三)〔合法稳定就业迁移〕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四)〔人才引进迁移〕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升学户口迁出。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二)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迁移材料。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毕业户口迁出。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四)毕业户口迁入。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第六十五条 〔离婚户口迁移〕夫妻双方在同一户上,离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离婚手续及房屋权属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离婚一方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挂靠在公共集体户。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进行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持原居民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当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经告知后将其户口挂靠公共集体户。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照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随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抚养权人无法迁移未成年子女户口,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持原居民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第六十六条 〔家属随军迁移〕经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可以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

第六十七条 〔特殊情形迁移〕非婚生子女随母入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或《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信息、随母入户后其父母仍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迁移至父亲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公有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租赁非公有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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