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321X/202303-00090 | 组配分类: | 节能审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安徽锂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鼎峰圆柱型锂电池生产线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文号: | 谯发改能评〔2023〕2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10 17:30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17:30 |
谯发改能评〔2023〕28号
关于安徽锂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鼎峰圆柱型锂电池生产线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安徽锂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鼎峰圆柱型锂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及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代码:2209-341699-04-01-698249)。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974.29吨标准煤(当量值)、4726.0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1606.42万kw.h。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088吨标准煤。年节约综合能耗397.58吨标准煤(当量值),951.7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对亳州市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影响较小,对亳州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三、同意安徽锂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鼎峰圆柱型锂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的规定进行节能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请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等信息。同时做好节能工程建设的中期评估和完工报告报送我委。
四、根据国家发改委33号令《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查。
五、请项目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委提出变更审查申请。
六、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意见有效期2年)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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