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无障碍  |  长者版  |  登录  |  注册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现场检查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56K/202309-00101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
发布机构: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3〕2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2 17:20 发布日期: 2023-09-14 16:14

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6:14 来源: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687 次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3〕23号


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63X08F法定代表人:刘东升,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B6区祥辉苑12206

你公司在场地内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案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建筑施工扬尘问题线索,20235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广俊、徐国涛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5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

证据320235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施工总负责李广俊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的未覆盖的大量建筑土方是20234月产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35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

证据520235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甲方负责人徐国涛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的事实;证明了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是20234月产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20235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彭进周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场地内南门东侧和西侧堆放的未覆盖的大量建筑土方是20234月产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方为亳州市星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施工方为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8你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星原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崔文楷、随德富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我局于20235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323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