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56K/202309-0010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万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3〕36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9-14 16:26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16: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谯)罚〔2023〕36号
亳州市万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2X9L8A
法定代表人:徐庆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希夷大道与桐花路交叉口鲁班紫荆花园小区11栋3004
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9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线索,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亳州市万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
2023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HF2023060157-1)显示,1#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50dB、2#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9dB、3#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8dB、4#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6dB、5#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7dB、6#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8dB,6个检测点位夜间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你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周煜皓、王明杰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6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
证据3: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6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证明了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HF2023060157-1)显示,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的6个检测点位夜间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的事实。
证据4: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2023年6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
证据5: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项目经理周煜皓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3年6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证明了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HF2023060157-1)显示,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夜间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的事实。
证据6: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项目副经理王明杰开展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3年6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证明了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HF2023060157-1)显示,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夜间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的事实。
证据7: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亳州市万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谯环表〔2022〕108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运营期确保项目周边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8: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HF2023060157-1)1份,证明了2023年6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6个检测点位开展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的事实。证明了2023年6月9日,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在你公司万事通谯城区万通风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的6个检测点位,其中1#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50dB、2#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9dB、3#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8dB、4#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6dB、5#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7dB、6#点位夜间监测结果为48dB,检测结果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田浩、随德富、王朝雷、张彦、刘飞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3〕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谯)罚告〔2023〕36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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