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0145/202501-00156 | 组配分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观堂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转载上级】亳州市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06 16:14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16:14 |
立户、分户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立户要求 | 立户原则 |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2、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家庭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
3、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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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户主 |
1、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
2、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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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立户 | 一般情形 |
1、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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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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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共有 |
1.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2、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须经产权共有人协商确定户主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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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只立一户。产权登记为共有,且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须经产权共有人协商确定户主,并出具书面报告。产权共有人经协商确定并由其中一方办理立户后,其他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人在该产权人未全户迁出之前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或立户。 | ||
立户、分户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家庭户立户 | 特殊 情形 |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转让 |
1、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材料; 2、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材料; 3、派出所告知材料(拒不迁出或不具备迁出条件的提供)。 |
1、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 2、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人为 未成年人(一) |
1、不动产权证书材料;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人为未成年人要求立户的,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人为 未成年人(二) |
1、不动产权证书材料;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注销材料;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
父母双方均为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本人或者父(母)的,未成年子女要求迁移,可以单独立户。 | ||
家庭户分户 | 基本要求 | 1、国有土地上的家庭户除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外,一般不得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参照产权共有情形办理。 2、集体土地上的家庭户分户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分割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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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动产权(住宅性质) 证书的分户 |
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
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经村、镇同意确认的分家析产协议,法院判决书等。 | ||
二级以上成年 重度残疾人分户 |
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二级以上残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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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分户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集体户立户 | 单位集体户 | 1、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3、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4、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2)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3)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3、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搬迁、合并或注销的,应向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该集体户口整户迁入新址登记。不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并及时注销该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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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集体户 |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2、拟落户人员名册; 3、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
1、符合下列条件的团级以上驻皖部队,可以在团机关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2)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部队集体户用于挂靠部队文职人员和随军家属的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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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分户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集体户立户 | 学生集体户 | 1、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2、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3)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3、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现工作、居住地,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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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集体户 | 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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