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1969/202306-00051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谯城区关于开展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10:01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10:01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规定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我区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地区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3.2022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2年度用人单位裁减职工人数/2022年度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四、申领程序
(一)免报直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
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初核,现将“免报直发”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见附件),公示期5个工作日(6月12日至6月16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裁员率达标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单位,复核后纳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范围,返还资金于2023年7月进行发放。对公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认为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条件但未被纳入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谯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反映。
(二)自主申报。大型企业以及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通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申报期限截止到本年年底,逾期不再受理。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六、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可致电经办机构热线0558-5536101了解相关政策,或到谯城区人社局人社服务大厅现场进行具体咨询。
特此通告。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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