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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86E/202307-00132 组配分类: 收养、入籍等登记
发布机构: 谯城区芦庙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收养登记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4 16:03 发布日期: 2023-07-04 16:06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04 16:06 来源:谯城区芦庙镇 浏览:6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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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1999年4月1日失效法律条款修改决定施行后收养登记

事项编码:

 

警种:

户政

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依据:

《亳州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受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失效法律条款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收养登记证。

 办理流程:

开始→网上申请→受理审核→直接办结→核对原件→取件→结束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部门:

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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