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7830789540/202307-00020 | 组配分类: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认真汲取6.21事故教训及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7-11 09:02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09:02 |
亳州市谯城区城乡管理委员会文件
谯城管委办〔2023〕4号
|
关于认真汲取6.21事故教训及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通知
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6月21日20时40分左右,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李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在全区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防范燃气安全风险的思想认识
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全区城镇燃气领域还存有一定问题。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两个至上”和问题导向,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现状,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安全主体责任,层层推动燃气安全各项工作措施传导到企事业单位每个社会末梢单元。要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督查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新闻曝光、追责问责、宣传培训等机制作用,全面提高隐患排查的质量和专业性,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和风险意识,筑牢人民防线,兜牢安全发展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燃气安全问题。
(一)部分非居民用户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装置从网上购买,虽有紧急切断功能,但无后台管理,出现燃气泄漏后无法通过电话或信息提醒用户。
(二)部分餐饮饭店和边远农村用气户使用非智能钢瓶和橡胶软管,钢瓶放在密闭空间(橱柜内)使用,未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三)部分乡镇边远农村地区,个体使用户自行到外省充气,使用非自有产权钢瓶和橡胶软管,钢瓶放在密闭空间(橱柜内)使用。
(四)部分餐饮用户使用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调压阀状态可调节。
(五)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不细致,未做到“随单安检”。未和燃气使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三、立即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业要立即行动,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等重点单位,立即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整改,压实各方责任,持续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一)开展重点场所拉网式检查。商务、城管、市场、文旅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开区要立即组织对烧烤店、大排档开展“拉网式”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要强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逐街、逐巷、逐家“过筛子”排查,建立台账、闭环管理。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的检查工作;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市场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灶具及配件等生产销售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生产销售不合格灶具、软管、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问题。教育、民政、文旅、卫健、住建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使用检查工作;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液化石油气用户改用天然气。乡镇(街道)、经开区要组织力量对居民户内燃气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特别是要做好居民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情况,软管更换情况,钢瓶、管道周边环境安全等入户安检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聚焦重点,严格管控。聚焦使用燃气的商住混合体、餐饮场所、老旧小区、农贸市场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点、农村个体药材初加工等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等关键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建账销号,彻底整改,定期“回头看”,坚决防治安全事故反弹;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要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对小饭店、小餐饮等沿街店铺以及居民楼院的检查,对居民用户进行逐户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报上一级部门。
(二)强化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强化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换气站等管理,严厉打击取缔“黑气点”。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劣质气瓶、“黑气瓶”等不合格气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充分利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三)加强审核把关。燃气企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要坚决不予供气;要对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入户检查,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燃具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管线巡线巡查,摸清地下管线底数,制定保护防范措施,杜绝野蛮施工造成燃气泄
漏。
(四)严格监管执法。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餐饮等场所,实行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城管部门负责,对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联合安委会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城管、市场等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储存、倒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买卖、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部门牵头,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消防部门要对餐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出口锁闭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发现门窗堵塞或设置户外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障碍物的,一律责令立即拆除,全面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
(五)开展安全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普及燃气使用常识,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街道、社区要采取敲门行动,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常识。出现燃气泄漏等险情,要果断组织封控疏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
系统、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等,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
分析。
(六)强化督导检查。区城管委办公室联合区委督查室等,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强化通报曝光,对排查整治不力、重大隐患没有发现、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安排。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立即部署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即日起至7月25日)。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照检查重点建立台账、列出清单、边查边改,逐项整治。
(三)总结提高(7月25日至7月31日)。总结再排查再
整治阶段性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并常态化持续推进。
自即日起至7月底,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各燃气经营企业请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报送工作小结和阶段性隐患清单,7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汇总隐患清单。
邮 箱:szlhrqb@163.com。
附件: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重点
亳州市谯城区城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重点
一、餐饮等燃气用户
1.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3.在地下半地下场所、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
4.液化石油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5.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天然气探测器距离顶棚应不大于30厘米、液化石油气探测器距离地面应不大于30厘米)。
6.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未检或者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7.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状态可调节,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8.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低于8年、超过2米、中间有接头或三通、穿墙、与灶具距离小于0.5米、连接处未用卡箍紧固。
9.天然气管道锈蚀、被占压或包裹、作为负重支架。
10.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11.燃气燃烧烟气未排至室外。
12.地下半地下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地上密闭用气场所未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13.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未张贴并规范填写《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亳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附件3),公示送气人员和使用责任人等,接受社会监督。
14.单位燃气用户未建立健全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15.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表,盗用燃气。
16.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17.安全出口锁闭,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门窗堵塞或设置户外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二、燃气企业
1.对用气安全条件的核查不到位,为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场所供气。
2.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3.向用户提供的灶具、软管、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合格。
4.入户安检不到位,安检发现的问题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5.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
6.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充装的气瓶未采取安装电子信息标签等措施实现溯源管理;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未检、以旧翻新、报废气瓶;未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未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未指导非居民用户张贴并规范填写《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三、其他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燃气。
2.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倒装燃气。
3.生产销售不合格灶具、软管、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