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上级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消费者书面形式的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电话、来访、来函、互联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递交的投诉举报,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依据属地监管原则,由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章 登记、受理和分转
第四条 (一) 12315投诉举报平台统一由申诉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相关信息进行录入、登记和分流。 申诉举报中心每日将当日平台投诉举报分流到各承办单位办理,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及时退回市局12315处置中心
(二)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由区局办公室流转给有管辖权的承办单位办理,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及时退回市长热线办。
第五条 申诉举报中心及时将投诉举报信、上级交办件交给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中心,申诉举报中心统一书面回复给投诉举报人和上级交办单位。
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由办公室交给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3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 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第六条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处理。
第七条 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初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下达不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投诉人。
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举报人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下达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告知举报人,案件复杂的办案单位需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举报人案件延期的原因及理由,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回复反馈
第八条 (一)12315平台投诉举报回复。
1、投诉回复。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12315平台上回复办理结果,投诉人要求书面回复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回复投诉人。在办理期限届满前5日,申诉举报中心给承办单位打电话催办,电话催办仍未按时回复,区局将给承办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
2、举报回复。市场监管所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在12315平台上回复办理结果。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回复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前,申诉举报中心给承办单位打电话催办,电话催办仍未按时回复,区局将给承办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
(二)投诉、举报信函、转办件和批示件的回复。
1、投诉信回复。 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申诉举报中心再书面回复投诉人。
2、举报信函、转办件和批示件的回复。申诉举报中心应当日将举报信函、转办件和批示件交办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3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案件15个工作日办结,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中心,申诉举报中心再书面回复举报人和案件转办单位、批示单位。
(三)12345市长热线回复。承办单位自收到市长热线转办单之日起3日内办结并回复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市长热线办。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承办投诉举报事项。对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处理,并及时按要求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申诉举报中心或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诉举报中心应保持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实行AB岗,确保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第十一条 (一)每月10日前,申诉举报中心负责对各所上个月的回复进行核对统计,并对各单位初查率、核查率和办结率进行通报。
(二)对承办案件未及时回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分管局长约谈承办单位负责人。
(三)承办案件未及时回复,导致投诉举报人复议或信访的,由局长约谈承办单位负责人。
(四)对承办案件未及时回复或过错回复,并造成我局被上级单位通报,或在年度考核中因此而被扣分的,承办单位应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玩忽职守,造成单位严重损失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公务员法》给予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给予聘任人员辞退处分。